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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部分公证收费标准降低

      2013-10-09 09:57:35  来源:太原晚报  点击:  [大][中][小][打印]

         7日,记者了解到,省物价局、省司法厅为减轻群众负担,决定降低部分公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新的收费标准从10月1日起执行。
       
          此次降低的公证收费主要涉及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予、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具体调整情况为,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证明单方赠予或受赠的,减半收取。收费额实行分段累加计费,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费。
       
          物价部门要求,收费机构及时调整相关收费标准,并予以公示,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检查及社会监督。据预测,此次降低部分公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每年将减收群众费用200万元以上。此外,其他公证收费项目仍按《山西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西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规定进行收费。
       
          下附《山西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西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全文。
       
      山西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依法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和《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证处和公证申请人。
        第三条、公证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应按照规定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并向申请人出具国家统一的收费票据。
        公证员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四条、公证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申请人另行支付:
        (一)鉴定费、评估费、认证费;
        (二)公证书副本费;
        (三)公证处到异地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
        (四)当事人因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处进行调查取证的有关费用;
        (五)公证处接受申请人委托办理有关事项需向第三方实际支出的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申请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公证处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和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费用,可在受理申请时预收,也可以与申请人约定在承办申请事项期间分期收取。
        第六条、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以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第七条、因公证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申请人;因公证处和申请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费用。因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对前款所指责任有异议的,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认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收或免收公证服务费:
        (一)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
        (二)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公证;
        (三)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
        (四)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第九条、凡证明单方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制作公证书一份;证明其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两份。如需增加份数,每份公证书另收费10元。
        第十条、公证处应按照规定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并主动接受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公证处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自立名目滥收费的;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五)不如实提供物价检查所需资料;
        (六)其他违法收费行为。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山西省物价局和山西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公证服务收费规定同时废止。
       
      山西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

      公证服务事项

      收费标准

       

       

       

      1



      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票、股票转让,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的发行、转让。证明彩票发行其他 有奖营销活动


      标的额5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

      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





      证明其他 经济合同


      标的额在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

      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 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

      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

      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3

      证明事故或伤害赔偿协议

      每件收取200-300元

      4

      证明计划生育协议

      每件收取100-200元

      5

      证明婚前财产或夫妻财产协议

      每件收取200-400元

      6



      证明收养关系

      1、  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取270-450元

      2、  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取450-720元

      3、  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取630-900元

      7



      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寄养

      、监护或遗赠扶养关系的成立

      、变更或终止

      每件收取300-500元

      8


      证明事实收养关系的成立、变

      更或终止



      每件收取600-900元

      9



      证明民事委托书、声明书、代

      管协议或其他民事协议

      每件收取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10

      证明认领亲子

      每件收取300-500元

      11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

      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200元

      12

      证明竞赛、竞猜

      每件收取300-600元,如属公益性,减半收费

      13



      证明财产清点、清算、评估、

      估损 、分割、拍卖、招投标

      每件收取600-3000元

      14

      销毁监督公证

      每件收取300-700元

      15



      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

      、变更或终止

      比照类似的事项标准收费,无法比照的由申请人与

      公证处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16


      证明商品质量、产品的产权、

      技术成果效力

      每项收取300-600元

      17



      证明印章、签名属实、译本、

      副本 、影印本、复印件、节录

      本与原本(件)相符

      每件收取100-200元

      18


      证明公民的住所地,证明法人

      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住所或营业

      地,证明产品的产地

      每件收取200-400元

      19

      证明公民的指纹、健康状况

      每件收取200元

      20



      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资格、

      资信 、债权、债务状况、纳

      税情况

      每件收取300-500元

      21

      证明公民的经济状况

      每件收取200-400元

      22


      证明出生、死亡、生存、身

      份、姓名 、驾驶证、成绩单、

      获奖名次、经历、学历、国

      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

      受(受过)刑事处分等

      每件收取55-58元

      23

      证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

      每件收取200-400元

      24

      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

      每件收取100-200元

      25

      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

      每件收取500-800元

      26

      对物的保全


      不动产每件收取500-1000元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取 200-400元

      27

      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

      每件收取500-1000元

      28

      证明封存样品、产品抽样结果

      每件收取200-400元

      29

      制作票据拒绝证书

      每件收取400元

      30



      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

      使用许可文书

       

      每件收取500元 

       

      31



      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授权委托

      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

      它法律文书

      每件收取300-500元

      32

      遗嘱公证

      每件收取150-300元

      33

      确认遗嘱效力

      每件收取200-400元

      34

      放弃继承权公证

      每件收取150-300元

      35

      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每件收取50-100元

      36

      提存公证、保管遗产


      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100元,代申请人支

      付的保管费另收。

      37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

      力

      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38


      代办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认证、

      登记事务

      每项收取200-400元

      39

      代拟民事协议


      每小时10元,不足一小时

      的以一小时计,收费累计

      不得超过150
      元

      如民事协议 、经济合

      同、 其他法律文书或

      所咨询事项 办理公证

      的,免收代拟修改解答

      费。

      40

      代拟经济合同


      每小时15无元,不足一小

      时的以一小时计,收费累

      计不得超过300元

      41

      修改其他法律文书


      每小时5-10元,不足一小

      时的以一小时计,收费累

      计 不得超过80元

      42

      解答法律咨询


      每小时10元,不足一小时

      的以一小时计,收费 累

      计 不得超过100元

      43

      出具法律意见书

      每件收取200-500元

      44

      公证法律顾问

      由申请人与公证处协商确定年度收费总额

      45

      查询公证档案

      每件收取20-50元

      46

      在公证处以处送达公证书

      每件省内20元,省外50元

      47

      翻译费

      每千字50元

      以中文计,不足一千字

      的以一千字计算

      48

      打字、校对费

      每千字10元

      49

      副本费

      每件10元

      50

      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比照类似的事项标准收费,无法比照的,由申请人

      与公证处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51

      批量公证

      每件减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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