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承老人房产时,很多市民都对“继承权公证”这一环节带有疑问,担心公证流程繁琐且手续费用昂贵。那么,办理房产继承转移登记,是不是必须先办理继承公证呢?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这表明房产继承、房产赠与等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情况已无强制公证的要求。也就是说,继承公证不是办理房产继承登记的法定要件,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实房产因继承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证据办理房产继承转移登记。
律师解析:
在办理房屋继承手续时,针对法定继承且未有公证部门公证或者生效法律文书而办理房产产权转移登记的,一般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2、拟继承的房屋产权证书及不动产附图;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
4、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证明(可由被继承人、继承人所在单位或其人事部门出具;或者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
5、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6、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晚辈直系血亲的亲属关系证明(继承人系被继承人子女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7、配偶的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配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8、父母的死亡证明和其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父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9、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死亡的);
10、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