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我们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正当权益。那如果没有实质性的证据可怎么办?比如发生在网络上的侵权行为,我们该怎么办呢?其实,微信/QQ/微博等社交软件聊天记录、一则视频、一张图片都可以作为网络证据参与诉讼案件,最高院在诉讼证据相关规定中就强调了:网络证据可办理
证据保全公证。
某传媒公司与刘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视频直播签约主播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全权代理刘某的互联网演艺活动。随后,传媒公司对刘某进行培训、包装及推广,为其提供网络直播平台。由于刘某未经公司允许到另外直播平台直播,该公司多次联系刘某,督促其改正违约行为,却遭到各种理由拒绝。传媒公司决定起诉刘某,但需提供跳槽同行的证据,遂向
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最高人民法院对诉讼证据若干问题中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类似的情况非常多,如欺诈电邮、侵犯肖像权、监控录像、网络期刊等侵害当事人权益的行为都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形式做证据保全公证。
考虑到主播直播时间不固定,公证人员建议公司留意刘某直播的时间,然后在其直播期间,到
公证处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取证。公正人员使用公证处电脑注册直播平台会员,登录刘某的直播房间与其互动,并以点带面谈起以前的工作经历,整个过程公证处进行了截图及屏幕录像,互动结束后将相关截图打印成书面材料,录像过程刻录成影像光盘,通过保全证据公证书形式将电子数据转成书证提交给法院,法院采纳了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