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所创造出来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是一种兼具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的社会资源。随着社会范围内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的普及,人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也与日俱增。在知识产权类纠纷中,公证具有独特的证据效力,能够充分维护知识产权。特别是涉及到侵权问题时,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可以省略诉讼环节直接申请由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这样可以有利、有效地维护被侵权人的正当权利。
日前,宁津县一家民营企业的代理人来到宁津县
公证处,称其公司一款享有外观设计的专利和商标使用专用权的产品被互联网线上多家店铺仿造、销售并接到多次消费者投诉电话,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声誉。公证员了解事情原委后,向当事人解释这属于证据保全的公证业务范围,通过对涉嫌侵权商品的购买行为、对所购商品的取货及封存过程进行保全,为企业出具保全证据公证书,企业可以拿着公证书进行维权。
考虑到互联网上的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不同,发生在互联网上的网络侵权行为证据具有易删除、易篡改的特点,为避免日后证据灭失,宁津县
公证处按照优化营商法治环境“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出证”原则,迅速与公司委托代理人共同确定证据种类、取证方式、方法,通过拍照、录像的方式对涉嫌侵权商品的购买、取货、封存的过程进行提取、固定和保存证据,公证处通过掌握收货地址和收货电话这一细节,确保了证据的真实、全面、准确、有效,保证了购买侵权产品这一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保全证据公证给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企业在诉讼中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