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陈某来到
公证处进行咨询。陈某说父母有一套楼房,登记在母亲王某名下。父亲已于2018年去世,现在他想继承父母的房产。公证员询问陈某母亲情况时,他说母亲王某因患有精神类疾病于1994年走失,多年来杳无音讯。陈某及家人一直在寻找母亲,但始终没找到,于是2006年将母亲的户口注销。陈某称,母亲走失时已五十多岁了且身体不好,估计早已去世。但是,他无法提供母亲的死亡证明。公证员告知陈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陈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母亲王某死亡。如果法院宣告其母死亡,则陈某作为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其遗产。
本案中陈某的母亲下落不明二十多年,虽然已将其户口注销,但注销原因不是死亡,不能因此确认王某已死亡。因为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故此时陈某不能继承王某的财产。但是,因王某已走失二十多年再未出现,陈某作为其子女可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向王某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其母王某死亡的申请,如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则判决作出之日视为王某死亡的日期。此时,因陈某父母均已去世,陈某作为合法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其父母遗留的房产。另外,公证员提示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因其母王某是被宣告死亡,并非事实死亡,如果将来王某重新出现,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且有权要求陈某返还其自王某处继承得来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