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
那么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遗赠人和扶养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协议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具体、可行;遗赠的财产属遗赠人所有,产权明确无争议,财产特定、不易灭失;遗赠人的债权债务有明确的处理意见;遗赠人有配偶的,应以夫妻共同为一方签订协议;扶养人有配偶的,必须征得配偶的同意。
嘉兴海盐县的张大爷已经年逾七十,本应到了安享天伦之乐的年纪,可最近却为自己的养老问题发了愁。张大爷没结过婚,膝下无儿无女,本来是和自己的弟弟以及侄子、侄媳生活在一起。后来弟弟去世,老房子拆迁,张大爷分到了两套安置房,虽说和侄子、侄媳在同一个小区,但终究是没人在身边照顾。
因此张大爷对谁给自己养老送终的问题很是担心,便和侄子、侄媳商量:由他们照料好他的晚年生活,并在他去世后帮忙料理后事。作为回报,自己去世后会将存款和房产全部留给他们,侄子、侄媳欣然同意。
于是,在侄子、侄媳的陪同下,张大爷来到海盐县
公证处准备办一个遗嘱(遗赠)公证。承办公证员在了解了张大爷的来意后,认为张大爷这样的情况更适合办理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属于双方的法律行为,是死后生效行为与生前生效行为的结合,而遗赠则属于死后生效的行为。因此,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能够更有效地保障张大爷生前的权益。
在公证员耐心细致的解释下,张大爷与侄子、侄媳都觉得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较为妥当。公证员仔细为其起草了遗赠扶养协议,又在事后去张大爷所在的村委会了解、核实相关情况,避免后续纠纷。拿到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书后,张大爷心里的一块石头总算是放下了。
在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的今天,类似张大爷这样“老无所依”的情况还有很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4条规定:“鼓励公民或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其他扶助协议。”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这种双向有偿的行为不失为一种解决养老问题的好形式,能够使他们的老年生活得到法律上的保障,并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终,同时也能促进社会和谐、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