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收养子女,首先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子女的条件,
公证处才予以办理公证。申请办理公证时,收养人不仅向
公证处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健康状况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无子女的证明,还要向公证处提交与送养人签订的收养协议,或民政部门签发的证明、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明等材料。
公证处对当事人或代理人提出的申请条件要进行下列审查:
一是申请人与申请公证事项是否有利害关系
二是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无争议。
三是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属于公证处业务范围及公证处的管辖
四是当事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申请公证的资格
五是申请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是否真实合法
六是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整,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七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认为不完备或有异议时有权通知当事人做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或材料。对于确属不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于符合公证条件的,由公证员签署并出具公证文书,公证文书的正本、副本应当根据当时的需要制作相应的份数发给当事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公证处留存原本和一份正本副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