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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房地产继承赠与或将不再强制公证

      2017-04-02 10:49:00  来源:深圳晚报  点击:  [大][中][小][打印]

      3月29日,记者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五项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已经市政府六届六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议案拟对深圳行政审批事项权调整涉及的多项法规进行修改,并截止4月11日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深圳拟取消临时排污许可证制度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圳市从2015年以来相继开展对市直部门行政职权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的全面清理工作,拟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权。鉴于拟调整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是由深圳市法规规定的,需待相关法规修改后才能实施。因此,市政府组织对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职权调整涉及的法规依据进行了全面清理,拟对行政职权调整涉及的本市法规按照程序进行修改,提出需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五项法规的相关条款予以修改。
       
      以《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为例,议案说明提出,鉴于上位法未规定临时排污许可制度,实践中临时排污许可与正式排污许可并没有本质区别,根据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等要求,将取消临时排污许可证制度,删除原条例中提到的“有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排放的新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投入试生产、试运行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此外,还将原条例提到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更改为“年限适用国家规定”,对期限届满仍需排污的,修改后的条例提出排污者可不必再重新申领许可证,而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延续申请。
       

      企业产权股权转让不再强制公证

       
      该次纳入修正的十五项法规,涉及环保、土地监察、城市供水用水、公证等多个领域,其中不少关乎民生的法规,都是从简政放权、便民惠民的角度进行修改。
       
      议案说明提出,去年深圳市政府就已下文通知,决定在企业、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不再要求先行办理中介服务“股权转让公证或见(鉴)证”。此外,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房地产变更强制公证事项也已废止,同时鉴于记名有价证券的继承赠与种类繁多,强制公证不但给当事人增加成本,也不符合简政放权的原则。
       
      因此,《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拟取消“房地产赠与、继承;记名有价证券的继承、赠与;企业产权、股权转让”等行为必须公证的规定,修改后不再强制这些行为公证,改成赋予当事人就有关事项是否公证的自主选择权。同时,为发挥股权转让等公证制度在预防交易风险的作用,修改后的条例提出,办理房地产、记名有价证券、企业产权和股权转让、变更等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合同示范文本或办事指南中提示当事人可以通过公证防范有关法律风险,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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