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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施行后,广州现首例侄甥代位继承公证

      2021-01-05 11:30:10  来源:广味新闻  点击:  [大][中][小][打印]

      民法典正式施行,财产继承迎来重大变化。记者从广州公证处获悉,该处昨日办理了一份侄甥代位继承公证。1月4日,元旦后上班第一天,李先生、林女士拿着房产证,来到广州公证处咨询能不能继承李婆婆的房产,会不会因为无人继承房产被“充公”。
       
      公证员梳理法律关系时发现,李先生是房屋产权人李婆婆的侄儿,林女士是李婆婆的姨甥。按照旧《继承法》,李先生、林女士既不是李婆婆的法定继承人,也不在李婆婆代位继承人范围内,除非是遗赠,否则李先生和林女士是不能取得李婆婆的遗产。
       
      那么,李婆婆的遗产应该怎样分?哪些人可以分?哪些人不可以分?
       
      经过仔细询问、梳理分析,公证员用刚刚施行的民法典回答了李先生、林女士。李婆婆是孤寡老人,李婆婆共有四个兄弟姐妹,李婆婆在其兄弟姐妹中是年龄最小的一个。由于李婆婆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都先于李婆婆去世,而且李婆婆终生未婚也无子女,所以李婆婆去世后,其遗下的一处房产应由李婆婆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就是侄儿李先生、姨甥林女士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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