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为:母亲、妻子、女儿,均为大陆居民。遗产除了国内的股权、不动产、存款、大额保单等,还有香港一间贸易公司的股权以及美国某州的一处房产。
由于国内法院对香港股权继承事宜不予处理,故王太开启了漫长的股权继承之路。
一、管辖、法律适用
王先生(内地居民)遗留下来的股权在香港境内,由香港法院管辖。既然是涉外继承,那么法律适用问题就尤为重要。内地和香港关于继承的法律,在继承人的范围、顺序上以及遗产的分配规则上,都有很大的差异。
王先生生前未设立遗嘱,故发生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之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同时,根据香港《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之规定,死者如去世时是以香港以外地方为居籍,则司法常务官可命令向根据死者去世时作为居籍的地方的法律有权管理该遗产的人作出授予。
因此,王太办理香港股权继承,应由香港法院管辖,依照香港继承程序提出申请,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二、香港遗产承办的要求
香港的遗产继承程序不同于内地,一般称为“遗产承办”程序。根据香港法律,王太需依照遗产承办程序,向香港高等法院下属的遗产承办处申请成为遗产管理人,方可对股权进行处理。
因王先生和王太均为内地居民,且王先生在内地去世,申请遗产承办需提供以下材料:
1、死亡证明书(王先生及其父亲)、亲属关系证明书、无遗嘱证明书、结婚证明书、继承权法律意见书(需由至少五年执业经验并需具有处理遗产案件经验的内地律师出具);
2、上述材料均需经内地
公证处公证并经中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
3、申请书、授权书、誓言、誓章、担保书。
三、遇到的难题
就在王太按照遗产承办处的要求办理公证认证的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的难题:
2、办理公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3、欠缺的材料应找如何补充?
4、内地律师是否需要出具法律意见?
四、如何应对
首先,就王太所需办理的几个公证的具体要求、所需材料及费用等,在综合考虑后,为王太制定了最佳的公证方案。同时,联系外事部门沟通用于香港办理继承的公证书进行认证的具体要求、认证的程序及所需的相关材料等事宜。
在办理各个公证过程中,所遇到的难题又是如何化解的呢?
1、关于无遗嘱证明书的公证,经联系多家公证处均表示无法办理,但在我们坚持不懈的沟通下,终于有一家公证处同意为王太办理。
2、关于王父死亡证明书的公证,由于王父已去世二十余年,王父的死亡证明原件被其另外一个子女持有,而该子女因纠纷不愿意提供给王太,但是办理公证需核实原件,因此陷入了困境。在我们几经沟通下,公证处同意在辅之以《户口注销证明》原件的情况下办理,随后前往派出所开具该证明。
3、关于亲属关系证明公证,王先生的亲属关系涉及三代人,而这三代人并不在同一本户口本上,因此证明起来较为困难。我们先是与王父生前所在地派出所沟通出具王父的配偶及子女情况的证明,并成功开具了相关证明。但目前的材料尚未能直接证明三代人之间的关系。接着,我们又联系当地政务服务中心沟通开具了显示王女与王母为孙女关系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最终将能够环环相扣证明三代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备妥。
4、按照香港法律,需由内地律师出具一份《继承权法律意见书》对有关内地法律问题进行说明。
当所有公证所需材料备齐并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还不够,还需由王太本人前往香港律师楼当面签署申请书、誓言等,委托香港律师提交遗产承办处,申请遗产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