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潘先生购买了李先生的一套房屋并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
没想到,在签完合同后潘先生发现,原屋主李先生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纠纷,导致房屋迟迟没有交付。
“房子有纠纷,也不能交房,我不要了。”潘先生想解除合同,但困难重重。后来,他偶然得知,李先生在佛山南海区人民法院有案件,该案已导入南海区诉前和解中心。
于是,潘先生找李先生要来了调解员联系方式,想协商解决该房屋买卖纠纷。
接到潘先生的求助电话后,调解员立刻与李先生联系核实情况,并将案件情况报告区诉前和解中心,并请求和解中心给予指导。
和解中心结合案件情况,提出了建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共同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从而化解纠纷。
最终,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同时南海
公证处派出两名公证员到场办理“作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公证。
经过近3小时的调解协商,双方当事人都作出了让步,达成协议。
佛山南海
公证处对该协议第一时间出具了公证债权文书,同时向各方当事人释明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有关程序。有了这份公证书,潘先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悉,这宗诉前调解案件是佛山市首宗以公证机构依法作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调解终结的案件。
Tips: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