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将探索设立合作制公证机构,司法部已批复的青岛市两家合作制公证机构,将分别设在山东自贸区青岛片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以更好地服务青岛发展战略,利用更大平台整合资源,促进公证业跨越式发展。
据了解,目前青岛市12家公证机构都是自收自支的事业体制,因编制所限,存在“进人难”、公证员队伍老化、行业发展缺乏活力等问题。对此,按照司法部要求,青岛市探索设立合作制公证机构,新设的合作制公证机构,由符合条件的公证员个人自愿组合,共同参与,共同出资;不要国家编制和经费,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由合作人共有,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实行民主管理,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
按照相关规定,合作制公证机构的设立条件主要包括:5名以上公证员作为发起人,有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金;发起人须综合素质高、社会责任感强;年龄在60岁以下,其中至少有3人执业5年以上;发起人中至少有3人为中共党员,发起设立后建立党支部。其他条件按照《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