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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公证服务收费4月15日起执行新规

      2016-04-15 11:15:00  来源:太原日报  点击:  [大][中][小][打印]

      4月15日起,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执行新规定。省发改委和省司法厅进一步明确,公证人员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免收公证服务费用。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合理确定。公证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公示的具体公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具体收费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在指导价收费标准的最高限价内协商确定。如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为:受益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0.6%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收费实行分段累加计算。按办理公证时受益财产的市场价值为受益额计算。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证明合同(协议)的,收费标准为:标的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收取500元。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的按分段累加计算法计收: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0.25%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0.2%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超过5000万元不满1亿元(含1亿元)的部分,按0.06%收取;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0.01%收取。属于批量公证的,减半收取。
       
      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公证事项以外的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确定。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当事人按照实际发生额另行支付:当事人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公证书邮寄、翻译等费用;公证机构到异地办理公证所发生的差旅费及人工费;应由当事人举证的事项,但当事人因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取证发生的费用;超出公证服务规则范围但确因公证需要,由当事人委托公证机构进行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已经受理的公证事项,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不得收取公证服务费;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当按照责任的大小比例收取公证服务费。已经受理的公证事项,当事人主动要求撤回的,公证机构可以按规定收取手续费,标准为: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服务费用。因公证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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