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赋予涉港公证文书法律效力,为解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公証証明问题,从 1981 年开始,司法部经商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証人制度,(
香港公证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証人,负责出具有关公証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 ( 香港 ) 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
十多年来的实践証明,该项制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人民法院和内地其他机关处理涉港案件提供了真实合法有效的証明文件。 1997 年 7 月 1 日 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这一制度仍将继续实行。
随著香港与内地民事、经济和其他交往的不断增多,各类公証事务也日益增加。到 1995 年 10 月底为止,司法部共委托了 207 名香港律师作为中国委托公証人。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港案件时,应严格审核确认公証文书的合法性,防止未经授权的机构、人员出具的无效証明和不法人员伪造的公証文书。为此,现将该 207 名委托公証人名单和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 ( 香港 ) 有限公司审核转递专用章 式样印发给
香港公证协会。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証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 ( 香港 ) 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証証明; 对委托公証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証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 规定 的公証文书的証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