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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许昌市天平公证处档案信息
      收录时间: 2014-03-03 11:53:49
      阅读次数:
      机构编号: 102
      数据来源: 许昌网
      机构名称: 河南省许昌市天平公证处
      机构原名: 许昌市公证处
      联系电话: 0374-2182396
      传真号码: 0374-2180767
      联系地址: 市区南大街与北九曲街交会处
      官网网站: 网站不详,等待更新!
        一、遗嘱公证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依法定方式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并在其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在有数份遗嘱时,以遗嘱人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当事人申请遗嘱公证须符合以下条件:1.遗嘱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神志清楚,能准确表达本人意愿; 2.自愿立遗嘱,而且遗嘱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3.未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未成年法定继承人或其他依靠遗嘱生活的人的继承权;4.遗嘱书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当事人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供以下材料: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等);2.遗嘱涉及的财产的权属凭证;3.遗嘱受益人的身份信息;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继承公证
       
        申办继承公证,继承人首先应确定管辖的公证机构。根据规定,遗产为动产的,由继承人户籍所在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遗产不在一地的,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
       
        申办继承公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被继承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3.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4.全部合法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发表弃权声明,或者提交经公证证明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7.继承人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裁定书;8.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赠与合同公证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非依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办理赠与合同公证,赠与人和受赠人应当亲自到住所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2.赠与人财产的所有权凭证。3.赠与财产有共有人的,要提供共有人一致同意赠与的书面证明;赠与财产是国有财产的,应提交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赠与财产是集体财产的,应提交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意见书。4.赠与合同文本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及相互关系,赠与和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理由,赠与物名称、数量、质量、价值及现状等,赠与物交付日期、地点与交付方式,违约责任。
       
        四、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当事人申办遗赠扶养协议的公证,由遗赠人或扶养人的户籍地公证处受理。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可委托他人代理(扶养人是组织的,该组织可委托代理人申办)。
       
        办理此类公证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遗赠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遗赠人家庭成员情况证明;3.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扶养人家庭成员及经济状况证明;4.遗赠财产清单及所有权凭证;5.扶养人有配偶的,应提供配偶同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6.遗赠扶养协议草稿。
       
        五、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双方或未婚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与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此类公证分两种形式:一是未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办理此类公证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财产的产权证明;3.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或本人的未婚声明书;4.协议书草稿。
       
        需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中应对各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使用、维修、保养、处分以及财产孳息归属作出约定,对各方婚前债务清偿作出约定。协议书内容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六、学历公证
       
        学历公证包括毕业(学位)证书、肄业证明、结业证书、在校学习证明等。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申请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办理学历公证应提供以下材料: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身份证明,其档案保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学校教务处)出具的经历证明;2.毕业(学位)证书、肄业证书、毕业证书原件;3.毕业(学位)证书、肄业证书、毕业证书遗失,应由所学习的学校出具学历证明或补发学历证书。证明中应写明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入学日期、毕业日期、肄业日期、结业日期、所学专业、学制几年、颁发证书的编号;4.当事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3至4张(根据使用国的不同)。
       
        七、工作经历公证
       
        办理工作经历公证,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申请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办理工作经历公证应提供以下材料: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2.当事人的档案保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劳动合同等;3.当事人的近期2寸免冠照片3至4张(根据使用国的不同)。
       
        八、亲属关系公证
       
        亲属关系公证书,主要用于出入境签证,我国公民到国外定居、探亲、留学、继承遗产、申请劳工伤亡赔偿、领取抚恤金等事项。申请人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当向其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记载户籍情况的证明。已在国外的当事人,应提交护照、所在国的居住证明等本人的身份证件;2.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3.相关当事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组织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警署出具的证明亲属关系的户籍证明;4.其他足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如基于婚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还需提供相关人员的结婚证。
       
        九、出生公证
       
        出生公证主要用于当事人办理移民、出国求学、谋职、继承财产、办理入籍手续等,是出国人员必备的公证书。申请人办理出生公证,应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公证处申请。已在国外的当事人,应向其在华最后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所在国的居住证明等本人的身份证件; 2.出生证或申请人报出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载明父母姓名和出生日期的户籍证明,父母亲的结婚证和独生子女证(如有);3.如无上述第2点中列明材料应提供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必须注明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4.一式3至4份的近期2寸正面免冠照片。
       
        十、未受刑事处分公证
       
        未受刑事处分公证,是指有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期间,未受过我国司法机关的刑事制裁这一事实依法给予证明的活动。此类公证书主要用于当事人在国外定居、移民、结婚、收养子女等。
       
        申请办理未受刑事处分公证的当事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复印件及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已注销户籍的,为最后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未受刑事处分”证明。
       
        (注:以上内容因每位申请人具体情况不同,办证所需材料以承办公证员要求的为准)
       
        地址:市区南大街与北九曲街交会处
       
        电话:0374-2182396
       
        传真:0374-2180767
       
        公交路线:坐105路公交车到市古槐街小学站下车,沿北九曲街向东200米;坐16路、17路公交车到市儿童医院站下车,沿南大街向南3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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