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们国家与外界交流机会增多,无论是个人出国旅游、工作还是企业跨海经商,都涉及到跟外国人或机构打交道,我国办理涉外诉讼案件宗数逐年升高,有必要为大家提个醒,在境外需要遵循当地法律法规,采取适当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如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因此境外形成的证据资料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的公证及经我国驻该国
使领馆认证,或办理相关证明手续才具有效力。
境外公证及认证流程如下所述:
境外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的证明手续分为两种,即一般情形下的证明手续和特殊情形下的证明手续。一般情形下的证明手续分为国外(与我国具有外交关系)办理公证流程和国外(与我国未建立外交关系)办理公证流程。具体内容如下:
1. 国外(与我国具有外交关系)办理公证流程包括:
第一、由当事人直接将待公证的资料提交给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提出公证申请。
第二、由领事官员根据审核出具公证书。
第三、缴纳费用并领取公证书。
2. 国外(与我国未建立外交关系)办理公证流程包括:
第一、由当事人将待公证的资料提交给该国具备公证资格的机关或者个人进行公证。
第二、将公证资料提交给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第三、再将认证文书提交给我国驻认证国家的使领馆进行认证。
第四、领取公证文书。
3. 特殊情形下的证明手续是指履行我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例如,有些国家之间缔结了相互免除认证,单方免除认证,或对部分文书免除认证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在这种情况下,公证文书可以直接发往免除认证的国家使用,无需履行认证手续。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据的公证:
1. 香港地区:
第一、由当事人将待公证的资料提交给香港具备公证资格的律师。
第二、由香港律师对待公证的资料进行公证。
第三、将
香港律师公证资料递交给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
第四、由香港律师出具公证书。
第五、送达给当事人。
2. 澳门地区:
由于司法部没有在澳门建立委托公证人制度,只要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或者澳门司法事务室下属的民事登记局出具公证证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
3. 台湾地区:
第一、由当事人将待公证的资料提交台湾地方法院
公证处或民间公证人办理公证书,注明公证书的使用地。
第二、由台湾律师通过台湾海基会将公证书的副本寄往公证文书使用地的省
公证协会。
第三、当事人向所在地省查询有关公证书副本是否已寄达
公证协会。
第四、如台湾公证书副本已寄达公证协会,当事人可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台湾公证书正本亲自到省公证协会申请核对,亦可委托他人申请核对。
第五、省公证协会根据上述申请,在有关证件齐全的情况下,应于受理当日进行核验、比对。经核对无误的,应及时出具核对证明。